东莞市排污许可证换证
一、东莞排污许可证简述:
一般来说, 按照《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试行)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。排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,排污企业继续排放污染物属于违法排污行为。因此,排污企业需要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排放污染物的,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六十个工作日内,向原核发部门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。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。
二、东莞排污许可证延期和换证办法:
东莞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,应当在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,即在企业端-许可证延续模块提出申请。点击许可证延续,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时只需编辑以下页签:大气有组织、无组织排放及总许可量信息;水污染物申请排放信息;上传相关附件。其他许可信息需要变更的,应先完成许可证变更审批,再申请延续。
如企业延续申请时,涉及以下变动的,请直接选择重新申请,同样可以延续排污许可证有效期,包括:
1、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;
2、生产经营场所、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、排放去向发生变化;
3、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、排放量、排放浓度增加。排污许可证被注销情形:
三、注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国家排污许可证会被注销:
1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申请换证的;
2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达到规定条件,不予换证的
3、排污单位的资质被依法终止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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